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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规定(试行)

作者:纪金平来源:太阳贵宾厅点击率:2590更新时间:2017-09-30

为维护公司正常公司产品秩序,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,依据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》以及《太阳贵宾厅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规章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者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。

第二条员工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医院证明。请假一周以内,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;一周以上,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。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。

员工一般不准请事假。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,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。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;超过三天的事假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、主管部门批准。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。

员工请假期满后,须及时销假。需要续假的,应办理续假手续。请、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。

第三条员工外出参加科学研究、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、查阅资料等,均需请假。外出时间在一天以上者,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,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,并办理有关手续。返校后须按时销假,如需续假,应办理续假手续。

第四条公司不受理员工在校期间请假出国探亲事宜。员工出国接受联合培养、参加学术会议、留学等事项,按《公司员工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手续细则》执行。

第五条出勤情况是员工学习态度的反映,是员工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。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员工名单进行,也可由教学班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,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员工考勤簿内,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。

第六条擅自缺课者,按旷课处理;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公司规定的教学活动者,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未返校报到者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七条辅导员、班主任应深入课堂检查到课情况,未经批准而旷课者,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八条  请假、销假手续应当在年级辅导员处办理,一般不接受口头请假,突发情况不能及时请假者应及时跟辅导员说明,得到批准后再补书面假条。

第九条 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(以公司学籍管理部门统计为准),给予以下处分:

  1、累计达15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
  2、累计达20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  3、累计达30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
  4、累计达40学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  5、累计四次因旷课受到行政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条 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,具体问题,由公司员工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公司员工工作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O一四年六月

 

 

公司员工宿舍管理规定(试行)

 

第一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《公司员工宿舍管理细则》,严禁晚归、不归。未经批准,23:00后至次日早晨6:30期间进入员工宿舍者,为晚归;未经批准,23:00后至次日早晨6:30期间未回员工宿舍者,为不归。

第二条严格执行晚归、不归报告制度。员工有特殊情况,需要晚归、不归的,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。即需要提前向年级辅导员请假,事后报告返回时间。

第三条严禁擅自在校外租住房屋,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。

第四条公司成立员工宿舍管理工作小组,由公司副书记、辅导员、班主任、各班班长、各宿舍联系人组成,每天统计晚归、不归情况,每周五12:00前上报一周情况至员工工作办公室,有未获批准不归者当日上报,形成宿舍管理快速反应机制。

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经常晚归、不归并屡教不改的员工,将进行通报批评,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家长。具体为:一学期违反本规定晚归、不归1次者,由公司进行教育谈话;累计3次者,予以通报批评。

第六条对员工晚归、不归现象严重的班级、宿舍,取消其“先进班集体”和“文明宿舍”的评选资格。

第七条 员工党员、入党积极分子、员工干部负有监督管理员工晚归、不归的责任和义务。对本寝室同学晚归、不归者不及时上报或未能如实上报的,取消该年度评优评先资格。

第八条 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,具体问题,由公司员工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公司员工工作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二O一四年六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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